
国务委员会总秘书处
202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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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 将军
1.1 一般要求
1.2 准备基础知识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类
2 组织架构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与预测
3.2 地震预警
3.3 灾害报告3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激活
4.2 指导和协调
4.3 处置措施确定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与评估
5.2 恢复/重建计划
5.3 实施恢复重建
6 安全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指挥平台保修
6.3 物质支持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的保护
6.6 基础设施保障
6.7 公共关系、培训和演习
7 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1 香港、澳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2 台湾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8 其他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响应
8.1 强烈地震应急响应
8.2 海洋地震时EME的应急响应
8.3 火山事故应急响应
8.4 国外地震、火山活动应急响应
9 补充规定
9.1责任、奖励和惩罚
9.2 计划的管理和更新
9.3 上下的含义
9.4 计划说明
9.5 计划实施时间
1 将军
1.1 一般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国家安全总体观,坚持人民和生命至上,坚持根本思维、约束思维,遵守中央决策部署。 党和国务委员会。
抗震救灾行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民协作、分级负责、属地集中、资源集中的工作原则共享和快速响应。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主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统一部署兵力和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理现场秩序,解决受灾地区断网、断网、停电等问题,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部署兵力、快速配送物资、快速传播信息。省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特大特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特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地震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应对较大范围、较普遍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构。
1.2 准备基础知识
《国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该计划不仅适用于日本国内的地震和火山灾害,也适用于国外影响较大的地震和火山灾害。
1.4 地震灾害分类
地震灾害分为特大、特大、特大、一般四个级别。
(一)特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特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至少一人死亡的地震灾害30人(含失踪人员)且200人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大规模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死亡(含失踪)人数或者一定经济损失在10人以下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架构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务院中央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陆奥院地震救灾本部的主要业务。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级以上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当地解放军、武警、民兵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在跨区响应的情况下,响应工作将由相关管辖区的联合响应或共同的高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指导。响应能力超过行政限额时,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持港口并指导和协调响应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与预测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资料,对地震防御监测的主要领域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提出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地震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报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情况作出决策,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划分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预防措施。
3.2 地震预警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迅速完成确定地震快速通报的时间、地点、规模、震中深度等参数。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迅速向党中央、国务院通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门,继续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中国地震局和地方有关地震主管部门、机构将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 灾害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情况、灾情等。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地震情况、灾情等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也可以超出级别进行举报。发生特别特大、特大范围地震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灾害采集、分析和评估,迅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继续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迅速将收集到的信息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激活
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根据地震灾害等级、潜在损害程度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最高。
当首次确定发生特大地震灾害或者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时,启动国家首次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灾地区所在州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国家二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当首次确定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者在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受灾地区所在州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初步确定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者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5,将启动地震危险三级国家应急响应。在灾区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的救灾活动。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部门正在根据受灾地区的需要,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性地震危险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时,启动国家地震危险四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昏迷机构、灾区所在地级抗震救灾队伍,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主要区域包括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市、州首府以及地震多发区平均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200人的地区。
4.2 行动与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当地应急响应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协调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专职消防队、驻地解放军、武警、准军事部队,组建多支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重点危房抢险救灾。l 基础设施和受保护的重要目标。国家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措施启动后,各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活动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协调。
灾区市县级地震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救灾救灾队伍和社会应急部队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援,开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通报灾害情况,预防和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必要的应急预案。措施。支持;按照规定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部署。
4.2.1.2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初期救灾航空行动、航天侦察、机场、通信等前沿保障行动。
(一)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防科工局、民航局和军队迅速组织协调开展航天航空灾害侦察工作。
(二)中央空管局、交通运输部、民航总局保障相关机场有序运行,组织受灾地区机场修复和临时机场启用,落实必要的运行管制措施,并为满足抗震救灾工作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和信息发布畅通。优先确保有通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受损的通讯设备,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畅通。地震。
(四)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侦察组赴一线勘察。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中断、道路破坏、停电等极端情况下,出动大型长航时固定翼无人机协调开通应急救援航空运输通道。信息技术部将向通信中断地区派遣应急通信设备和器材,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交通、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行业和部门为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通信运输准入、运输配送、电力、石油供应等保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治、民防、社会保障、媒体公关、军队等部门。工作装备、恢复重建和涉外事务工作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危机管理部负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并作为作战基地。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将开展以下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
(一)派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专职消防人员、地震救援、技术救援、安全生产、建设、市政等救援单位,会同解放军、武警、准军事部队,对受灾地区被困人员进行搜救。根据灾害实际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二)组织广泛发放救灾物资设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支持灾区保障基本生活灾民的衣物、食物和住所等必需品。
(三)组织医疗卫生救助、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持对灾区伤病员实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组织开展大规模跨区转运,必要时救治伤病员,恢复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四)指导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供电、交通畅通和调整。
(五)预防次生、衍生灾害,指导重大危险源、重大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迅速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援和救助。
(六)协调调度专业化d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单位指导开展受灾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设施应急安全评估工作,支持开展受灾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设施应急安全评估工作。
(七)派出当地地震监测、分析、预报队伍,部署或恢复当地地震观测设施,认真监测地震演变动态,支持余震防治。派出地震烈度调查组开展地震烈度评价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八)协调和加强重要目标的安全监视管理,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害纠纷和冲突化解,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九)组织各部门、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有关社会力量向受灾地区提供紧急援助。
(十)限制非必要交通进入灾区,对灾区周边道路、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组织统一发布灾害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抗震救灾公共关系和媒体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组织建设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将派出成立一个工作组,必要时在受影响地区设立一个地方指挥机构,执行以下任务:
(一)了解抗震救灾工程进展情况和受灾地区的需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政的实施;震后医院救灾指挥部业务开展。
(二)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调集救灾物资和设备。
(三)协调指导国家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保障单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四)配合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地方部门和机构提供交通协助; (五)协调d 组织灾区伤病员的运输和救治。
(六)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应对特大次生灾害。
(七)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职责。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当地应急响应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装备的部署方案,协调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驻扎的解放军、武装警察、准军事组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灾情调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等工作。 灾民安置和二级防灾。治疗、维持社会秩序、repinfrast结构规划、公共关系和指导、救灾和应急恢复。国家层面需要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
灾区市、地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实施自救、互助、抢险救灾等前期处理活动,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和部署,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4.2.2.2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需要、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人民政府的建议,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国家有关部门、部门:
(一)派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人员、地震救援、技术救援、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会和市政、建筑救援等单位,配合解放军、武警、民兵赶赴灾区,开展被困人员搜救、伤病员转运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实际, 以下国家应参加。社会应急力量要有序组织。
(二)组织调配全地区救灾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三)指导、协助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抢险抢修。
((四)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搬迁、医疗救治等专项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五)灾区住房城乡设施建设应急安全措施协调派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单位,指导评估工作,支持灾区住房城乡设施建设应急安全评估的实施。(六)派出当地地震监测分析预报队伍,部署或恢复当地地震观测设施,认真做好地震监测、分析、预报工作。 监测地震情势演变,支持余震防治。派出地震烈度调查组开展地震烈度评价工作。指南将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rk在受灾地区。
(七)配合非受灾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受灾地区提供应急支援。
(八)其他需要国务院地震应对指挥部协调解决的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2.3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市、地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专职消防队、当地解放军、武警、准军事部队配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助、灾民安置、防灾减灾等工作。 次要的y 治疗和紧急情况。恢复。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业务需要和要求,协调派出专业技术单位和救援队伍,组织救灾物资和设备的运输,指导市、县抗震救灾行动的实施,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力量协助。
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装备调配和使用、救灾资金拨付、地震趋势分析和烈度评估、次生灾害防治、市政建筑和设施应急安全评估等方面指导和支持受灾地区。必要时,将派出国家消防救援队、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援队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4.3 处置措施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根据灾情和震后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力量、广大干部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位于灾区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除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专职消防人员外,解放军、武警和准军事部队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救援。应急、安全生产、建设、市政等部门将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器等救援设备对被困人员进行搜救。加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指挥控制,遇险快速传达预警,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在危险救援场景中,无人救援队的作用得到最大化。
4.3.2 医疗卫生防疫实践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建立方舱医院和医疗中心,根据需要提供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设备医生、药品和血浆机构的调度,增加医疗设备和药品特别是急需药品的供应。在受灾最严重和边远地区,确保获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伤病员死亡和残疾。协调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病员进行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获取,保障孕育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我们提供快速为灾民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的服务。
加强饮用水源卫生保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管。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对动物尸体、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粪便等进行消毒处理、无害化处理。加强重点区域消毒工作,确保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监测、防控和救治,及时接种疫苗。基本原则是保证学龄儿童的系统免疫,并结合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防控的需要,有计划、及时开展群体免疫和紧急免疫。建立传染病和新发疾病公共卫生“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3.3 灾民搬迁
开设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合格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食品、饮水、衣物、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的领取和运输,解决群众日常生活问题灾民的食物、饮水、衣物、住所等生活必需品。受灾市(街道)、村庄在(村)设立救灾物资分配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我们根据需要办理活动板房、简易房的生产、运输、安装。除在灾民集中安置地区提供必要的消防物资和设备外,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公关和宣传活动,彻底预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健康素养教育。救灾物资优先满足学校、医院、疗养院、儿童福利中心、儿童保护救援机构的需求。保障基本生活,优先照顾孤儿和无助儿童儿童、孤儿、残疾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婴儿和幼儿。寻求家人和朋友的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一定要做好受害者善后工作,安抚家属。 CreateWe正在积极为灾区学生复课铺路。
4.3.4 基础设施紧急抢修
依托国有央企等交通、能源、通信抢修恢复单位,加快修复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道等受灾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输能力,优先考虑紧急救援队伍、救灾队伍、伤亡人员等运输需求。紧急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受灾地区和灾后救援行动的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
中国地震局组织部署或恢复当地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测震情演变,开展震区和全国震情研究评估。中国气象局加强气候监测研判,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重大气候变化。自然资源部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地质风险监测工作。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将派出专门单位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风险。
4.3.6 预防次生灾害
防范强余震、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山体滑坡、地面沉降、地面裂缝、滚石等,正在造成新的受害者和交通拥堵。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交通中心、水坝、堰湖等进行危险性研究、评估和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人员转移。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尾矿库等受损情况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核电站等核工业重大科研生产设施必须做好保护工作预防和应对事故。
4.3.7 维护社会保障
严厉打击盗窃、盗窃、抢救救灾物资和设备以及借此散布不实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灾民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区等重点地点增设临时派出所,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与灾害有关的纠纷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法决定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3.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宣布危机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单位和志愿者组织参与救灾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保障。根据灾区救灾、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公布,提供灾害动态、救援援助需求、联系方式、危险预警等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统一的行动报告、任务分配和后勤保障。
妥善落实向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加强救灾捐款的组织动员和资金物资的接收、统计、发放、使用、宣传和反馈。
在哪里必要时,非受灾地区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伤病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生产恢复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4.3.9加强外事管理与中国有关的国家、地区和国际航班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协调组织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要及时接受和管理对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物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和管理。系统蒸发散。
4.3.10 出版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发布本级地震灾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信息披露必须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如果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必须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
4.3.11 创建好新闻报道
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的新闻报道。及时开展科普宣传,辟谣。依法制止捏造、传播地震骗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 开展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结构、地震宏观研究土木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一旦灾情稳定,该部门应急管理小组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住房建设、交通、水利、能源、林业草原、消防救援、地震等与灾情相关的部门和部门,对受灾面积、受灾人口、遇难人数、建筑物受损程度等进行详细排查。 基础设施。评估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地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防灾/抑灾能力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启动紧急响应,响应级别可以根据灾害情况和演变情况及时调整,避免应对不足或过度。
当地震不太可能发生、风险较高或有可能造成异常灾害时,必须果断升级应对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
4.5 响应结束
抢险救灾行动基本完成,紧急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地震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系统基本抢修和急救抢修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发起应急响应的机构将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与评估
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审查评估应对行动,提出改进措施。
5.2 恢复/重建计划
特别是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恢复重建预案。按照相关程序成立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调查解决恢复重建重大问题,制定科学方案,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指导。经过大规模的发生特大、一般地震灾害时,受灾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准备或者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5.3 实施恢复重建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恢复重建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指导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
6 安全措施
6.1 人力资源
国家有关部门和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准军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总队、专职消防救援总队、地震应急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工程救援总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队、医疗卫生救援总队、红十字救援总队等救灾应急总队的组织和装备,配备必要的装备。通过维护队伍、定期开展联合训练等方式,提高联合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工程设施的产权部门、管理或生产经营部门加强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建立专职(兼职)me)抗震救灾和救援基层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政府、单位和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城乡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动员机制,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
各级危机管理部门将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理、灾害统计报送、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配合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震慑分析、地震应急救援、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估、房屋建筑和城市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相关研究机构正在加强地震预报、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害快速采集与分析评估、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修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各级部门和单位将综合运用自动监控、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器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联通、一体化响应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地震灾害统一高效处置。通过信息快速共享呈现、科学高效应急指挥、应急资源统筹协调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分析等,提高灾害现场态势感知,提高灾害分析研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科学决策、准确指挥、合理调度。
6.3 物质支持
建立健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部门的工作机制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国家消防救援总局、中国安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重要救灾装备目录草案、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应急采购物资和日常用品目录草案编制审查 抗震救灾、抗震救灾和工程救灾行动所需的支撑物资。交通保障,保障辅助设备、医疗器械、药品生产供应。
政府 地震多发地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储备救灾物资和设备,通过能力储备,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应能力。生产。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的原则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确定救灾资金。工作。对达到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地区,国家按照及时、迅速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和灾情案件,支持受灾地区紧急救灾和灾民救助。
6.5 应急避难场所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an、建造、管理、维护和使用永久性应急避难所。必要时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符合条件的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立和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并对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环境保护、物资储存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等采取综合措施。
学校、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有紧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预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保证通行顺畅。相关单位定期检查维护报警系统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其状态良好并能正常使用。
6.6 基础设施结构保证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重点解决受灾地区线路断网、停电问题,建立健全应对极端场景的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快速修复基础设施,提高互联互通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完善应急通信体系,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建立骨干网、无线有线通信网络和移动通信系统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抗震救灾行动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且短期内无法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茎可以立即激活。这应确保一种或多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且顺利地运行。
国家报刊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转播覆盖网络,建立有线、无线网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基础设备和移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传输系统。在广播电视转播覆盖设施受损严重、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必须立即启动短波和卫星传输系统,确保多种临时广播电视转播覆盖方式有效、顺畅。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协调和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大坝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老化,保障地震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临时供电和灾区供电。
中央空管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交通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绿色通道”应急救援机制。
中国气象局将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7 公共关系、培训和演习
公共关系、教育、文化旅游、危机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市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宣传教育地震防灾科学法律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地震防灾活动。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自救的能力。通过培训等形式开展地震防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地震防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地震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危机处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开展抗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灾部门和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企事业单位、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地震防灾演练。
7 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1 香港、澳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香港、澳门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地震情况,并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报告。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趋势分析评估。党中央、国务院向香港同胞致唁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需要。应特别行政区要求,派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卫生医疗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支援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提供援助,组织物资援助和捐赠。我妥善管理了相关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问题。
7.2 台湾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台办及时监测灾情,向台湾受灾地区表示慰问。国务院将根据台湾救灾需要,派遣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紧急救援队和红十字救援队支持救援行动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我们也会妥善回应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向台湾灾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问题。
8 其他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响应
8.1 强烈地震应急响应
当大中城市、大型水库、核电站等设施或重要场所发生强烈地震,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中国地震局将加强地震趋势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将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确保妥善传播和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的新闻信息。
8.2 海洋地震应急响应
海域发生地震后,当地地震管理部门将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危机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预测地震对海域的影响。 区域。我们已查明我国沿海可能发生海啸灾害的海域,并及时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如果地震导致或可能导致船舶失事或漏油等紧急情况,该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立即开展海上紧急救援。当水下通信电缆因海上地震而被切断时,工信部等部门立即开展紧急抢修。当或者因海上地震发生在陆地上的灾害时,需要参照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响应。
8.3 火山事故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火山喷发或者多次强烈喷发异常,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省份人民政府将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有关信息。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小组赶赴现场,监测火山喷发及临近异常现象实时监测火山灾害情况,确定火山灾害类型和程度,划定隔离区域,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适当的居民搬迁。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将研究制定火山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国家有关部门和部门将予以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防灾救援,必要时安排居民搬迁。
8.4 国外地震、火山活动应急响应
境外发生影响严重的地震、火山灾害时,外交部、应急管理部门等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受灾国受灾情况等信息。必要时经批准开展国际救援行动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和力量配合。根据情况,外交部和国家移民局迅速发布信息,鼓励海外华人旅客避免前往相关地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助海外华人居民安置和撤离。如果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火山灾害给我国带来灾难,我们将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对。
9 补充规定
9.1 责任、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谎报、隐瞒灾害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抗震救灾活动中,有关各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计划的管理和更新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培训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审查和完善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地震、救灾等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城市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核电站、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产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含应急救援的应急预案。地震、救灾等情况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报送当地县级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9.3 上下的含义
本预案中上述数字均包含原始数字,但以下不包含原始数字。
9.4 计划说明
本预案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9.5 计划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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